诉讼费计算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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诉讼费计算结果仅供参考,实际所交费用应以在法院立案时核算为准。具体标准详见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《诉讼费交纳办法》
注:以下是单件收费,不用计算
1、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;
2、知识产权民事案件,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,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;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,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;
3、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;
4、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;
5、商标、专利、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;
6、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;
7、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,异议不成立的,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。
以下为诉讼费速算表
以下诉讼费计算工式(速算表)根据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确定。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,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:
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,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:
1.不超过1万元:每件交纳50元
2.超过1万元至10万元:诉讼标的额×2.5%-200元
3.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:诉讼标的额×2%+300元
4.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:诉讼标的额×1.5%+1300元
5.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:诉讼标的额×1%+3800元
6.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:诉讼标的额×0.9%+4800元
7.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:诉讼标的额×0.8%+6800元
8.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:诉讼标的额×0.7%+11800元
9.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:诉讼标的额×0.6%+21800元
10.超过2000万元:诉讼标的额×0.5%+41800元
诉讼保全申请费(每件不超过5千元)
标的额 费率 速算增加额(元)
1000元以下 0 30(每件)
1千元-10万元 0.01 20
10万元以上 0.005 520
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执行费(速算表)
1、不超过1万元:每件交纳50元
2、超过1万元至50万元:执行金额×1.5%-100元
3、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:执行金额×1%+2400元
4、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:执行金额×0.5%+27400元
5、超过1000万元:执行金额×0.1%+67400元
诉讼费计算器使用说明:
计算按标的额确定诉讼费的项目时,在标的额栏输入标的额数值,点击相应诉讼费种类,诉讼费栏即输出结果并在本文本框输出说明。反算标的额时,单选按钮选择在反算标的额上(默认选择计算诉讼费),在诉讼费栏输入诉讼费数值,点击相应诉讼费种类,标的额栏即输出结果。计算按件确定诉讼费的项目时,点击按件收费项目列表,点击相应项目即输出收费说明。
计算按标的额确定诉讼费的项目时,在标的额栏输入标的额数值,点击相应诉讼费种类,诉讼费栏即输出结果并在本文本框输出说明。反算标的额时,单选按钮选择在反算标的额上(默认选择计算诉讼费),在诉讼费栏输入诉讼费数值,点击相应诉讼费种类,标的额栏即输出结果。计算按件确定诉讼费的项目时,点击按件收费项目列表,点击相应项目即输出收费说明。
关于诉讼费计算器
⒈主要适用于标的明确的财产案件的诉讼费用计算。
⒉具体标准详见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。
本诉讼费计算器的计算方法和程序按现行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》编制。单位均为“人民币元”。
*执行申请费补充说明:
1. 执行申请费,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,应当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,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;
2. 执行申请费,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,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;
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:
1.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,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;
2.申请海事强制令的,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;
3.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,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;
4.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,每件交纳1000元;
5.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,每件交纳1000元。
其他类型案件收费标准:
1.调解结案或当事人申请撤诉的,每件减半交纳;
2.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,每件减半交纳;
3.劳动争议案件,每件交纳10元;
4.提出管辖异议,异议不成立的,每件交纳100元;
5.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,每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;
6.反诉,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,需合并审理的,每件分别减半交纳;
7.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的,每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。
以下案件不须交纳诉讼费:
1.民事特别程序案件;
2.裁定不予受理、驳回起诉、驳回上诉案件;
3.行政赔偿案件;
4.不服不予受理、驳回起诉和管辖异议裁定,提起上诉案件;
其他:
1.当事人复制案卷材料或者法律文书,应当按实际成本交纳工本费;
2.诉讼过程中发生的勘验费、鉴定费、公告费、翻译费等费用,应当根据谁主张,谁负担的原则,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单位,人民法院不得代收;
本诉讼费计算器的计算方法和程序按现行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》编制。单位均为“人民币元”。
*执行申请费补充说明:
1. 执行申请费,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,应当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,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;
2. 执行申请费,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,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;
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:
1.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,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;
2.申请海事强制令的,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;
3.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,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;
4.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,每件交纳1000元;
5.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,每件交纳1000元。
其他类型案件收费标准:
1.调解结案或当事人申请撤诉的,每件减半交纳;
2.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,每件减半交纳;
3.劳动争议案件,每件交纳10元;
4.提出管辖异议,异议不成立的,每件交纳100元;
5.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,每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;
6.反诉,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,需合并审理的,每件分别减半交纳;
7.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的,每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。
以下案件不须交纳诉讼费:
1.民事特别程序案件;
2.裁定不予受理、驳回起诉、驳回上诉案件;
3.行政赔偿案件;
4.不服不予受理、驳回起诉和管辖异议裁定,提起上诉案件;
其他:
1.当事人复制案卷材料或者法律文书,应当按实际成本交纳工本费;
2.诉讼过程中发生的勘验费、鉴定费、公告费、翻译费等费用,应当根据谁主张,谁负担的原则,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单位,人民法院不得代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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